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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康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宣文
代理人
嚴雲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新中旅通運股份│華南銀行港口分行│100年5月27日│7,901元 │CD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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