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2號
- 聲請人
- 宮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前鋒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羅淑枝 │基隆二信暖暖分│101年3月17日 │216,197元 │DJ0000000 │ ││ │ │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