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2號聲 請 人 宮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前鋒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洪福基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2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羅淑枝 │基隆二信暖暖分│101年3月17日 │216,197元 │DJ0000000 │ │ │ │ │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