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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2號

聲請人
宮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前鋒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羅淑枝 │基隆二信暖暖分│101年3月17日 │216,197元 │DJ0000000 │ ││ │ │社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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