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2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蕭明枝
- 聲請人
- 林玉蘭
- 聲請人
- 陳幼
- 聲請人
- 韋桂華
- 聲請人
- 林志雄
- 聲請人
- 張淑瑜
- 相對人
- 富紳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其本案訴訟,經本院102年度基勞簡字第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除柯氏月未獲得訴訟救助,已自行繳納新臺幣(下同)445元之起訴裁判費外,餘1,545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國庫之起訴裁判費,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