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64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40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債務人
- 東霖電通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周湘龍
- 債務人
- 施依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本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如附件繕本附表一所示,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