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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82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詹浩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喬登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7,568元購買消費商品,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喬登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民國96年7月17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2,988元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延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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