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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2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29號

聲請人
蕭文生
相對人
陳銓福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陳銓福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蕭文生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63號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772號,於102年11月6日准許,嗣經聲請人於同年月11日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該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支付命令聲請人異議狀,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經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2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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