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77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773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告
陳翰霖

      陳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及物權關係不存在,備位聲明則係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本件客觀預備合併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定,準此,本件自應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於兩者中擇其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再者,本件初不論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原告既主張被告詐害債權,並提出本院97年度促字第5280號支付命令為其主張之債權依據,上開支付命令復載被告陳翰霖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0,810 元,及其中473,195 元自96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則自客觀以言,原告之債權額當已逾500,000 元無疑。是不論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如何,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必「逾500,000 元」(蓋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倘較原告之債權額為低,應以原告上開債權額為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倘較原告債權額為高,則其當亦超過原告上開已逾500,000 元之債權數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卻誤分為簡易事件,且被告陳翰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兩造無法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裁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77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