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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

原告
巧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軍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 一 人 吳家鳳律師
複代理人
被告
新北市瑞芳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煌源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法第 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款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22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 146,383元及上開法定遲延利息,故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屬於民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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