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顏鈺蓉
- 原告
- 高中山
- 原告
- 陳瑞珍
- 原告
- 王毓雯
- 原告
- 陳張美智
- 原告
- 葉林藏錦
- 原告
- 高素枝
- 原告
- 黃美華
- 原告
- 黃秀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思勤律師
- 被告
- 富紳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水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等之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此於主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亦有適用(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20 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經合併計算結果,為新臺幣(下同)27249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惟因本件屬勞工提起之給付薪資之訴,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1/2 ,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賢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