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林淑鳳
- 當事人永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4號原 告 永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金樹 被 告 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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