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0號
- 原告
- 中華北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君璇
原告因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
隆港務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肆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