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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告
銳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盛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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