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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告
炬易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芊邑
輔佐人
陳彥豪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告
二信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志訓
被告
蔡維倫即欣揚企業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複代理人
彭傑義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八法宣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展延宣判期日,改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宣判。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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