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0號
- 原告
- 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宗成功
- 訴訟代理人
- 郭世明
- 被告
- 蕭稑稑(原名蕭郁蘭)
- 被告
- 黃金龍
- 被告
- 蕭郁芬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奕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