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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福光寺
法定代理人
林燕山
被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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