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光寺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周後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