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3號
- 聲請人
- 饒士偉
- 相對人
- 上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聯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合意以新臺幣捌萬元整和解本案工資、代墊款、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爭議,資方同意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及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各給付勞方新臺幣肆萬元,並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之內容,其中「資方同意於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給付勞方新臺幣肆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於民國102 年1月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0000 元,以和解雙方工資、代墊款、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爭議,給付方式為相對人於102年1月4日及同年2月4日各給付聲請人40000元,並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為饒士偉、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詎相對人僅給付上開102年1月4日應給付之款項,尚有102年2月4日應給付之款項未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就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結果履行之部分,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關於工資、代墊款、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爭議,前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於102 年1月3日進行調解,而成立包括上開主文所示調解結果之內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函請基隆市政府以102年3月14日基府社關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同。另相對人僅給付上開調解結果之102年1月4日應給付款項,尚有102年2月4日應給付款項40000 元未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為饒士偉、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相對人依上開調解結果而於102年2月4日應給付聲請人而未履行之40000元部分,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