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2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24號

聲請人
蕭明枝
聲請人
林玉蘭
聲請人
陳幼
聲請人
韋桂華
聲請人
林志雄
聲請人
張淑瑜
相對人
富紳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其本案訴訟,經本院102年度基勞簡字第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除柯氏月未獲得訴訟救助,已自行繳納新臺幣(下同)445元之起訴裁判費外,餘1,545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國庫之起訴裁判費,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