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
    易鼎工程有限公司益成工程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債 權 人 易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業 債 務 人 益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