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債 權 人 王昆輝 債 務 人 日益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進益 債 務 人 蔡正圖即政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參拾萬零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