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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9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974號

債權人
鄭玉瑛
代理人
江志光
債務人
全永軒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全永軒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各筆退票金額,自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全永軒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各筆退票金額,自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黃志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分別如附表二所示退票各筆退票金額,自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全永軒塑膠實業有限公司、黃志龍任一人如就上開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金額為給付,另一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否則本件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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