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請人
陳素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速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陳義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該條項規定,如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訴訟費用,聲請人始得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本件相對人新速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陳義明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25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中含相對人新速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第三鑑定單位交通大學就肇事原因進行鑑定之費用,該等費用係因相對人聲請鑑定所生,為此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速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陳義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258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主文第3項已為「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佰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元」之諭知,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則本院既已於前揭裁判中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法條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