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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勞簡字第1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勞簡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書惠即向日葵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長霖、潘彩依間因本院102年度基勞簡字第13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針對原判決敗訴之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均係命上訴人為金錢給付,訴訟標的分別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45,000元,共計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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