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勞簡字第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勞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書惠即向日葵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長霖、潘彩依間因本院102年度基勞簡字第13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針對原判決敗訴之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均係命上訴人為金錢給付,訴訟標的分別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45,000元,共計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