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09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1093號
- 原告
- 鄭玉瑛
- 訴訟代理人
- 江志光
- 被告
- 全永軒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