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調字第17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調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台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銓
- 相對人
-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羅斯福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