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
- 原告
- 巧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軍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上 一 人 吳家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告
- 新北市瑞芳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煌源
- 訴訟代理人
- 游蕙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法第 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款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22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 146,383元及上開法定遲延利息,故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屬於民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