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 原告
- 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錡永文
- 原告
-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吉
- 原告
- 宗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曄
- 原告
- 德儲鋼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盈
- 原告
- 壹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仁
- 參加人
-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川坪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月妙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弘宇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重球
- 訴訟代理人
- 簡維能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宣示判決。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