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廖美秀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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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逢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並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許假扣押(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92號),惟迄未為本案之起訴,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憑,依首揭法條規定,應准許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