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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人
陳育菱
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百福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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