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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7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叁仟零貳拾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由機關及機關首長蓋用機關及首長印信。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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