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叁仟零貳拾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由機關及機關首長蓋用機關及首長印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