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號
- 原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通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叁仟零貳拾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由機關及機關首長蓋用機關及首長印信。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