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冠宇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拉茲麻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