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魏雅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6,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