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 原告
- 漢必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智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余弘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弘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余弘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