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蔣立遠 上列原告與黃金三、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0元(即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6月5日100年度司執字第18503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 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所列被告之分配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