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許秋霞 送達代收人 洪宇均 被 告 郭棋盛即金豐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