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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徐世禎

  • 原告
    許秋霞
  • 被告
    郭棋盛即金豐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許秋霞 送達代收人 洪宇均 被   告 郭棋盛即金豐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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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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