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許秋霞
- 送達代收人
- 洪宇均
- 被告
- 郭棋盛即金豐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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