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9號原 告 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池志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池志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