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0號
- 原告
- 銳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盛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0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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