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6號原 告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聰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828元, 應繳裁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42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