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6號
- 原告
-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聰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828元,應繳裁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42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