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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
    涂聰明

  • 原告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6號原   告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聰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828元, 應繳裁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42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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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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