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吳政澤
- 原告傳家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傳家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修丕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