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當事人與王木村、新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