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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號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當事人與王木村、新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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