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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告
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月
訴訟代理人
蔡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6月12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二週內陳報系爭工程重新招標後之工程進度,及原告迄今已支付之工程款,並提出相關證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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