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通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丁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羚律師
- 被告
- 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月
- 訴訟代理人
- 蔡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6月12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二週內陳報系爭工程重新招標後之工程進度,及原告迄今已支付之工程款,並提出相關證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