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張通榮、林美月
- 原告基隆市政府法人
- 被告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月 訴訟代理人 蔡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6月12日下午4時50分,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二週內陳報系爭工程重新招標後之工程進度,及原告迄今已支付之工程款,並提出相關證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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