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9號原 告 久泰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良義 被 告 鴻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旻嘉 訴訟代理人 黃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鴻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主 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