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蔡聰明
- 當事人池志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池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企通運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386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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