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0號

原告
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明
被告
蕭稑稑(原名蕭郁蘭)
被告
黃金龍
被告
蕭郁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