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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傳家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8 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起訴時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含買賣價金頭期款2000萬元及違約金2000萬元),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為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後,上訴人於上訴狀中,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廢棄」,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且於上訴理由表示前述2100萬元係指頭期款20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 應認上訴人係針對原判決之一部分提起上訴,是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5,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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