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傳家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8 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起訴時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含買賣價金頭期款2000萬元及違約金2000萬元),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為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後,上訴人於上訴狀中,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廢棄」,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且於上訴理由表示前述2100萬元係指頭期款20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 應認上訴人係針對原判決之一部分提起上訴,是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5,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