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2號聲 請 人 強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一紙支票,本欲寄送給昭宏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述支票於寄送過程遺失,前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並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1 年12月19日刊登在都會時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三個月)已於102 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莊智凱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2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 │ 1 │強利建設有限公司 │基隆二信港東分社 │101年10月31日 │129,900元 │RM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