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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陳成鉅即品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101年7月6日皇家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7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2年1月6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7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001 │帆宣系統科技股│兆豐商銀基隆分行│101年6月18日 │204,720元 │MIC0000000 │品順企││ │份有限公司(負│ │ │ │ │業社 ││ │責人:高新明)│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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