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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號

聲請人
劉兆群即瑞隆行
訴訟代理人
劉兆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102年3月8日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10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2年6月8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001 │日進汽車修造廠│上海商銀基隆分行│民國102年1月31日│ 20,700元 │KLA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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