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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姚貴美

  • 原告
    劉兆群即瑞隆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號聲 請 人 劉兆群即瑞隆行 訴訟代理人 劉兆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民國(下同)102年3月8日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10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2年6月8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 即1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崇容 ┌─────────────────────────────────────────────┐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日進汽車修造廠│上海商銀基隆分行│民國102年1月31日│ 20,700元 │KL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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