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號
- 聲請人
- 劉兆群即瑞隆行
- 訴訟代理人
- 劉兆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102年3月8日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10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2年6月8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001 │日進汽車修造廠│上海商銀基隆分行│民國102年1月31日│ 20,700元 │KLA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