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0號聲 請 人 瑞隆行即劉兆群 代 理 人 劉兆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6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3月12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俞妙樺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李元吉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102年4月20日│ 20,000元│EA0000000 │ │ ├──┼────────┼────────┼──────┼─────┼──────┼──┤ │002 │通宇工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仁愛分行│102年4月4日 │ 6,258元│0000000 │ │ ├──┼────────┼────────┼──────┼─────┼──────┼──┤ │003 │吳銘達 │基隆一信營業部 │102年3月10日│ 45,000元│0000000 │ │ ├──┼────────┼────────┼──────┼─────┼──────┼──┤ │004 │許麗珠 │基隆二信暖暖分社│102年3月31日│ 4,066元│RS0000000 │ │ ├──┼────────┼────────┼──────┼─────┼──────┼──┤ │005 │東南興實業股份有│華南銀行七堵分行│102年3月3日 │ 19,714元│HD0000000 │ │ │ │限公司 │ │ │ │ │ │ ├──┼────────┼────────┼──────┼─────┼──────┼──┤ │006 │東南興實業股份有│華南銀行七堵分行│102年4月3日 │ 9,357元│HD0000000 │ │ │ │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