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0號聲 請 人 盧蓉 訴訟代理人 齊心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 催告在案,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28日刊登於民眾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忠賢 ┌─────────────────────────────────┐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0號 │ ├──┬────────────┬──────┬──┬────┬──┤ │編號│股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票股數│備考│ ├──┼────────────┼──────┼──┼────┼──┤ │001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 │1 │1000 │ │ ├──┼────────────┼──────┼──┼────┼──┤ │002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 │1 │1000 │ │ ├──┼────────────┼──────┼──┼────┼──┤ │003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 │1 │1000 │ │ ├──┼────────────┼──────┼──┼────┼──┤ │004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 │1 │1000 │ │ ├──┼────────────┼──────┼──┼────┼──┤ │005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 │1 │738 │ │ ├──┼────────────┼──────┼──┼────┼──┤ │006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 │1 │76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