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2號
- 聲請人
- 盛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7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2號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備考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 │ │ │ │├──┼─────┼─────┼──────┼─────┼─────┼───┤│001 │台灣土地銀│台灣土地銀│101年1月13日│25,000元 │PQ0000000 │ ││ │行基隆分行│行基隆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