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2號

聲請人
盛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7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2號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備考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 │ │ │ │├──┼─────┼─────┼──────┼─────┼─────┼───┤│001 │台灣土地銀│台灣土地銀│101年1月13日│25,000元 │PQ0000000 │ ││ │行基隆分行│行基隆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